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成立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鉴定组。鉴定组成员中鉴定事项涉及的主要学科的鉴定人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