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效

患者死亡,死因不能确定或者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在患者死亡之日起七日内,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尸检。

死者近亲属未依法处置遗体或者逾期不委托尸检,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无法告知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