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与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的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学科错位配置和协同发展。

医学重点学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