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六节 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第一百零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有关方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服务对象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投诉、咨询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