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六节 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为目标的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制度,至少每半年对医疗服务质量、效率、费用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