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举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立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可以在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外举办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