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9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暗渠和覆盖层厚度小于20米的隧洞覆盖面中心线两侧各30米区域;
(二)取水头部、倒虹吸周边100米区域,各种阀门井室周边10米区域;
(三)水库大坝及副坝周边400米区域;
(四)独立的加压泵站、管理房站建筑物周边30米区域;
(五)原水输水管道外壁两侧各10米区域;
(六)海底输水管道外壁两侧,其中沿海宽阔海域为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各100米、海港区内为各50米区域。
(一)侵占、拆除、损毁引水供水工程设施;
(二)覆盖、涂改、损坏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所设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
(三)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取土、挖沙;
(四)擅自在输水河道挖沙;
(五)在暗渠、原水输水管道顶部和护坡栽树、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六)在海底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七)其他危害引水供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机动车辆在原水输水管道、暗渠上方行驶,不得违反限重规定。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200米以内,禁止进行有污染项目的建设。
有关单位在对引水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维修时,如对工程设施周边单位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造成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