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输水河道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200米以内,禁止进行有污染项目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