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