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一)实施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二)落实代表联络机制,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三)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指导代表履职活动中心和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六)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