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至二名。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