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主席团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