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三)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五)必要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