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