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