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统筹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位)的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并负责监督执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内车辆停泊行为管理工作,规范临时停车、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服务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财政、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