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工作的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进和引导停车场建设,科学规划,增加停车位供给,规范和完善停车收费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和住宅区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