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并指导经营者施划。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通道安全;
(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地下消火栓;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道路和人行道设置醒目的相应标志。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