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停车场(位)实行按类差异化定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日间高于夜间、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短时免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位)按下列规定收费:
(一)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位),按政府定价收费;
(二)已办理经营手续的自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按自主定价收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