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申请建设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按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设立显著标志。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无障碍停车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原则安排其他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