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衔接,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及用地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变更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