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按政府定价收费的停车场(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设置的停车场(位),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夜间标注免费时间段内停放车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