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位)的管理者可以依法向其催缴。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停放在专用车辆停车场或者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