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除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窗外以及楼顶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