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水、积雪、残冰;(二)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