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对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窗外从事下列行为:

(一)搭建雨棚、遮阳棚帐,擅自设置外置式烟道;

(二)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使用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

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