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场、超市、沿街门店、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铁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临时摊群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以及沿岸绿化区域、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十)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之间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确定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责任人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划分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公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