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征收列入名录的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