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湿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