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列入名录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