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等。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