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