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对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营业,并采取组织迁移、改造等措施;难以改造、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学校迁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