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保护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较多的学校门口,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出交通管理人员疏导交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