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3 学校Article 22In force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对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营业,并采取组织迁移、改造等措施;难以改造、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学校迁移。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2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