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联合执法,并将养犬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等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