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对养犬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类留检场所等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流浪犬、狂犬的处置工作,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风景园林绿化等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照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类引起的危害人体健康相关疾病的防控、监测、预防宣传,以及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