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中心城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