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工程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