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

工程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