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秸秆、废渣,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二)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三)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四)建设与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