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秸秆、废渣,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二)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
(三)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四)建设与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