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