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协作。

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