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法予以反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