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法予以反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