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捐赠人与红十字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时,不得附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约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化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