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红十字会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和仓储、运输等服务,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接受的货币性捐赠,以红十字会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以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捐赠方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的,红十字会可以向其开具接受函。接受函的格式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制定。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