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