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发生变更的,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仍应当由红十字会管理并用于人道公益目的,其他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